每年一到供暖期,供暖單位的電話就會被打到爆棚,絕大多數原因是市民咨詢家中暖氣不熱或者要求測溫來確定是否要進行退費。而全國各地就如何處理此種事件,至今尚未有統一的制度標準??上驳氖?,近日沈陽供熱管理辦公布了《沈陽市住宅供熱室溫檢測及退費規定》,就市民關心的供熱問題作了詳細解答。
1.市民可以申請退費的標準是什么?
制定《規定》的基本原則有三個:一是遵循法律法規原則;二是尊重現實從實際出發原則;三是保持公平從嚴制約原則。在制度的設定上,在規定2小時之內入戶測溫、填寫測溫紀錄、增加室溫不達標的確認天數以及提高退費比例等方面,做了明確并且較嚴格的規定。
市民可申請是:18℃以下~13℃之間的,退賠日采暖費計算金額的50%13℃以下,退賠100%16℃以下~13℃(含13℃)之間的,退賠日采暖費計算金額的80%.并且明確提出了供熱單位必須在七日內完成退費的要求。
2.如果用戶兩次以上向供熱單位提出測溫要求,供熱單位未進行測溫;或供熱單位測溫后,用戶對測溫儀器、結果等有異議,雙方意見不一致怎么辦?
用戶可向所在區供熱辦提出測溫要求,并出示申請測溫登記,由區供熱辦向相關供熱單位進行核實或進行矛盾協調,情況屬實或矛盾協調不了的由區供熱辦按照規定進行入戶測溫,區供熱辦入戶測溫時相關供熱單位應當在場,如供熱單位不參與,其檢測結果仍可作為退費依據。
3.在給供暖用戶測溫及退費的工作中,誰是第一責任人?
在給熱用戶測溫及退費工作中,供熱單位是第一責任主體,市、區供熱主管部門負責監督供熱單位執行《規定》情況。今后,市、區供熱辦要把這項工作開展情況納入考核體系,將對"該測不去、該退不退"等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據悉,該《規定》是在借鑒了同類城市如大連、吉林、長春、哈爾濱等已經出臺的辦法和規定基礎上,結合沈陽實際制定的,也希望這個規定能夠給供暖用戶帶來真正的服務和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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